鄭州銀行借記卡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鄭州銀行借記卡的發行和使用,明確鄭州銀行和持卡人的權利和義務,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儲蓄管理條例》、《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鄭州銀行借記卡(以下簡稱借記卡)是由鄭州銀行(以下簡稱發卡機構)發行的,以人民幣結算,集多種儲蓄賬戶于一體的個人金融支付工具,具備借記和電子現金功能,不可透支。按對象不同分為普卡、VIP卡等;按介質類型不同,借記卡分為磁條卡(已停發)、磁條芯片復合卡(已停發)和純芯片卡(以下純芯片卡和磁條芯片復合卡統稱芯片卡)。
第三條 發卡機構、持卡人均須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功能和使用渠道
第四條 借記卡具有存取現金、轉賬結算、購物消費、代收代付、繳費和投資理財等功能。
第五條 持卡人可憑借記卡在發卡機構柜面、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網上銀行、智能柜臺、多媒體終端等自助設備和貼有中國銀聯標識的特約商戶、自動柜員機(ATM)上使用。
第三章 申領
第六條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發卡條件的個人,均可持符合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向發卡機構申請借記卡,經發卡機構審核通過后為申請人開立借記卡。
申領借記卡須如實提供申請,并同意遵守本章程。發卡機構有權決定是否批準申請人的領卡申請,并對申請人的個人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委托單位批量申請或委托他人代理申請借記卡的,申請人應持借記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機構進行卡片激活方可正常使用。借記卡激活前,只支持存現、轉入等貸方交易,不支持取現、轉出、消費、繳費、理財投資等借方交易。
第七條 持卡人領取借記卡時,應立即在借記卡背面的簽名欄內簽上與申請借記卡時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時使用此簽名,否則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與損失。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八條 借記卡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須在安全的互聯網、通訊環境和商戶實體受理環境下使用借記卡,對于非發卡機構原因所導致的交易風險和損失,發卡機構不承擔責任。持卡人應采取合理謹慎措施妥善保管借記卡、密碼以及驗證要素,防止信息丟失或泄露,并不得將借記卡出租、出售或轉借他人。因借記卡、密碼以及驗證要素保管或使用不當,以及出租、出售或轉借產生的后果或損失應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九條 持卡人可向發卡機構申請開通電子銀行服務。持卡人辦理電子銀行業務須同時遵守發卡機構關于電子銀行業務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借記卡必須設定密碼,密碼由持卡人自主設定。凡使用密碼(包括交易密碼和查詢密碼,下同;芯片卡電子現金、銀聯卡小額免密免簽業務,以及發卡機構或銀行卡組織規定的其他可不使用密碼的交易除外)或其他驗證交易方式進行的交易,發卡機構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并由持卡人承擔交易責任?;诔挚ㄈ撕灻纬傻慕灰讘{證或憑其他驗證要素、密碼等產生的信息記錄之一或全部均屬于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
持卡人也可在銀行卡組織、發卡機構規定范圍內,選擇不使用密碼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驗密碼的刷卡消費,電子現金脫機消費以及通過移動設備、短信、互聯網等方式進行的交易),可按照約定憑借持卡人簽名,磁條或芯片信息,靜態驗證碼、動態驗證碼,借記卡卡號、安全碼等卡面信息,身份證件號碼、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以及面部/指紋/聲紋等個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項或多項(以下簡稱驗證要素)進行交易確認。
第十一條 芯片卡可具有電子現金功能。芯片卡電子現金余額上限為1000元,電子現金視同現金,但不計息,不掛失,電子現金功能需持卡人根據需要選擇激活或關閉。
電子現金支持脫機消費、圈存、圈提、查詢等功能。芯片卡電子現金交易不設交易密碼,凡使用芯片卡電子現金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發卡機構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芯片卡可具備小額免密免簽功能。該業務是由中國銀聯為銀行卡客戶提供的一種小額快速支付服務,是指客戶單筆交易金額在規定限額下的聯機交易,無需驗證交易密碼、打印簽購單驗簽名。小額免密免簽業務限額以鄭州銀行對外公布的限額為準,并可經鄭州銀行公告調整。持卡人可通過鄭州銀行網點及自助渠道等實現開通、關閉、限額修改等功能。
第十三條 向持卡人提供查詢、對賬、掛失、咨詢、投訴等服務。持卡人應及時通過網點柜面、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智能柜臺、多媒體查詢機等方式查詢卡內的賬務內容。
第十四條 磁條借記卡長期有效,芯片借記卡則遵守金融監管機構與相關銀行卡組織的業務規定設置有效期,持卡人應在有效期屆滿前辦理換卡手續,如未及時辦理換卡將會影響借記卡的正常使用。持卡人若中途停止使用借記卡,須及時將卡交回發卡機構,并辦理銷戶手續。
第十五條 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借記卡和密碼,因卡片保管不善和密碼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損失由持卡人承擔。發卡機構設立24小時服務電話,持卡人遺失卡應及時辦理口頭掛失或書面掛失,發卡機構接到掛失申請后應及時辦理掛失手續,掛失自掛失手續完成時立即生效。在發卡機構辦理掛失手續完成之前及掛失失效后的責任和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持卡人辦理書面掛失時須繳納掛失手續費。掛失后如需補辦新卡,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補卡手續,補換新卡需繳納卡片工本費。
持卡人遺忘或遺失密碼,應憑借記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發卡機構提出重置密碼的申請。
第十六條 持卡人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屬于個人合法的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嚴禁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
第十七條 持卡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業務的,須符合發卡機構相關業務的代辦規定。
第十八條 持卡人每日在自動柜員機(ATM)上存取款,插卡無存取款次數限制但累計取款金額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九條 持卡人在境內外查詢、消費、存取現金和轉賬時,須遵守發卡機構、中國銀聯、收單機構和有關受理機構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持卡人在發卡機構留存的個人信息如有變更,如通訊地址、聯系電話、住址等,應立即到發卡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否則,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誤或損失均由持卡人承擔。對于留存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發卡機構有權中止為持卡人辦理業務,直至持卡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為止。
第二十一條 持卡人應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出租、出借、出售、購買借記卡和借記卡賬戶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承諾依法合規開立和使用本人借記卡和賬戶。持卡人應遵守本章程,如持卡人違背本章程有關條款或相關法律法規,發卡機構有權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資格,停止為持卡人提供借記卡相關服務,并收回其借記卡。
第二十二條 鄭州銀行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協助有權機關對持卡人的賬戶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有權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及風險管理需要,對持卡人所持借記卡賬戶進行查詢和功能限制。
第二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或供電、通訊等客觀原因導致借記卡暫時無法使用的,鄭州銀行將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解決或提供必要的幫助,但不承擔相關責任。對于在交易過程中,因網絡通訊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賬務差錯,鄭州銀行將根據實際交易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第五章 利息的計付
第二十四條 借記卡內各帳戶存款(除電子現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存款利率、記息辦法和鄭州銀行關于個人存款的相關規定計付利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發卡機構有權根據銀行業監管部門規定的標準調整本章程所涉及的利率,并有權根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調整借記卡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等收費內容,經發卡機構公布后,持卡人應按發卡機構公布的收費內容支付費用。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或借記卡收費內容等發生調整,發卡機構在相關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公告期滿后生效,無需另行單獨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對章程的修改或借記卡收費內容調整有異議的,有權向發卡機構提出銷卡申請,發卡機構為其辦理銷卡手續。公告期間,持卡人未提出銷卡申請的,視為同意章程的修改或收費內容的調整。
第二十七條 發卡機構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營業網點或網站公告)發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間持續有效的有關借記卡的公告(包括領取借記卡之前和之后發布的),均同樣適用于持卡人。如公告和本章程不一致的,以發布在后的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本章程由鄭州銀行負責制定、解釋,未盡事宜按照適用法律及鄭州銀行相關業務規定執行。